《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1.《通知》出台的目的?

  为回应群众呼声,加快推进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解决,保障回迁安置房及重点工程建设,预防新增征收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工作,提升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减少群众安置周转期等,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

  2.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补偿决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及申请材料?

  报请条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明确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材料:为确保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合规,减少后期法律风险,结合实践中司法审查要点,明确报请征收补偿决定所需具体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

  (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3.关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限要求?

  原则规定各区政府应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执法周期;同时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4.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

  为有效化解征收实操中存在的送达难题,确保送达内容及时告知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使其知晓相关权利义务及工作程序,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下同)相关送达规定做适当调整。

  一是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并明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征收补偿决定等征收补偿相关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并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变更地址不及时书面告知进行不良后果提示。二是房屋征收从启动到公告送达时间长达数月,为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达的公告期由原规定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调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三是除征收补偿决定外,分户评估报告、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催告书等其他房屋征收补偿文书的送达程序参照执行。

  5.如何理解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加强行政与司法工作衔接?

  主要针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义务的情况。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强制执行。明确适用条件、工作程序及申请时限。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上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推动各区提前做好强制执行申请前相关准备,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阶段实施强制执行。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明确了执行完成时限及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的正当程序及被执行人权益保障的问题。法院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原则上自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执行过程中,区政府应当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相关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证据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明确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参照适用本规定。

  6.关于文件施行日期?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所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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